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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抵消是什么?

2017/6/29 15:24:58      点击:

  债权债务抵消是什么?
   债的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务的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抵销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因其相互抵充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同归消灭。抵销作为民商法上债消灭的一种原因和重要制度,为各国立法所肯认,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中,就定金、破产企业债权、合同之债的抵销作了相应的规定,形成了我国抵销制度立法的基本架构。

  抵销首先方便了当事人。当事人间相互占有同种类的义务,本应各自履行、清偿而使债归于消灭。通过抵销,可以不必各自履行而达到目的,十分便利。其次有担保的作用。二人互负债务,若一人资产状况恶化、甚至破产,双方交换履行时,另一方的债权必难实现。实行抵销,则可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抵销,就其发生的根据而言,可分为合意抵销和法律上的抵销。前者是由互负债务的债务人经合意而发生的抵销,后者是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销。就抵销发生的规范基础而言,又可分为民法上的抵销和破产法上的抵销。后者仅因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故也属于法律上的抵销。

  债权依其性质为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抵销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故诉讼时效因此而有所不同。在法定抵销场合,为双方的债权均届满时不得抵销;一方债权届满时而另一方债权时效未届满是否得抵销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当主动债权时效届满而受动债权时效未届满时不得抵销;主动债权时效未届满而受动债权时效届满可为抵销。

  上述双方时效届满均放弃时效利益的或主动债权时效届满受动债权放弃时效利益的抵销,应为合意抵销,不能发生法定抵销的效果。在合意抵销场合,无论时效是否届满,均依当事人的合意,合意一经成立便产生债的抵销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得以时效届满而反悔,其应为放弃时效利益而抵销。